纹身和身体穿孔企业登记法, (第410条第54条), 7月1日生效, 2007. 伊利诺斯州公共卫生部人体艺术法典(第77卷). Adm. 法典797)于2008年12月26日生效. 本守则规定了人体艺术程序的执行标准, 为该部及其代表机构检查和登记人体艺术机构的程序制定标准,并规定收费要求.
所有提供人体艺术服务的机构,如纹身, 穿刺, 商标或划痕必须向本署登记. 收到完整的注册申请后, 进行检查以监视程序的遵守情况. 定期进行更新检查. 经认证的地方卫生部门可与卫生司签订合同,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检查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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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根据要求提供住宿. 请联系 815-802-9400 选项3获取更多信息.